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2**民初2478号之一
原告:傅仙银,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陈伯赟,福建岩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珍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6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宗,男,1987年6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傅仙银与被告厦门珍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傅仙银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仙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仙银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3737.55元,均由原告傅仙银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洪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