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17-8。法定代表人李智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州赛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机场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娜,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谢丹娴,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新城办事处西桥居委会嘉应西一路宏业A区。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6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赛比新能源有限公司、熊娜、谢丹娴、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梅州赛比新能源有限公司、熊娜、谢丹娴、李文华银行存款102818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0281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