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傅毕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金火,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傅毕辉与被执行人陈金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火应支付执行款169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1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宏良
审判员 卢树立
审判员 项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