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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47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王宁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王宁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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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宁玲,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宁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27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王宁玲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5年5月26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5]2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房屋(以上门牌含附号)实施征收。同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5]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王宁玲系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45.93平方米。2015年6月3日,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报告书》,确定王宁玲上述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7410元。2015年6月21日,王宁玲收到该报告。2015年7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宁玲进行协商谈话,未果。2015年9月18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王宁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北区政府的要求,与王宁玲进行协商谈话,王宁玲要求安置一套卓润·新丽居三室一厅的房屋,不补差价,另要求补偿10万元。2015年12月9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11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宁玲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实施征收。

二、按照《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4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340341.3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卓润·新丽居小区X栋X-X号(两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2.93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1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90天,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

三、被征收人王宁玲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月10日,江北区政府向王宁玲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王宁玲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2日,江北区政府向王宁玲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王宁玲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王宁玲仍未履行。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11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判���江朝丽

审 判 员  王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杨柳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