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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959号

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959号

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善政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李耀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

负责人:朱志华,系该村小组组长。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的银行存款7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的银行存款7800000元。保全期限为1年,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翔飞

审 判 员  习文昭

代理

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聂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