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177号原告穆春波,委托代理人杨兴茂,被告穆建刚(曾用名穆元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春波与被告穆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春波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原告穆春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进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