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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177号

穆春波与穆建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穆春波,穆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177号原告穆春波,委托代理人杨兴茂,被告穆建刚(曾用名穆元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春波与被告穆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春波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原告穆春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进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