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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282号

郑期棕与于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282号原告郑期棕诉被告于国栋、中国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江超

原告:

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