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282号原告郑期棕诉被告于国栋、中国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江超
原告:
被告: 来自
郑期棕与于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282号原告郑期棕诉被告于国栋、中国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江超
原告:
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