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41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3272,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0日20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高丰南路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建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莫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