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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84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黄征宇、张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黄征宇,张志丹,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84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征宇。

被告:张志丹。

被告: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9街4门。

法定代表人:黄征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黄征宇、张志丹、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魏永香

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

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