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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647号

蔡新中与陈华照、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新中,蔡新中与被告陈华照,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陈华照,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647号

原告:蔡新中,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照,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解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15R。

负责人:王永,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恩,寿县涧沟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原告蔡新中与被告陈华照、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中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元,由原告蔡新中负担。

审判员  花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汤 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2016)皖0422民初1647号

原告:蔡新中,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菱角村8组78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01251075。

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照,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范冲村范冲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03054610。

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8114-1。

法定代表人:解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15R。

负责人:王永,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恩,寿县涧沟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原告蔡新中与被告陈华照、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中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元,由原告蔡新中负担。

审判员花小红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汤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