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647号
原告:蔡新中,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照,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解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15R。
负责人:王永,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恩,寿县涧沟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原告蔡新中与被告陈华照、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中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元,由原告蔡新中负担。
审判员 花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汤 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2016)皖0422民初1647号
原告:蔡新中,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菱角村8组78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01251075。
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照,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范冲村范冲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03054610。
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8114-1。
法定代表人:解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15R。
负责人:王永,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恩,寿县涧沟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原告蔡新中与被告陈华照、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中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元,由原告蔡新中负担。
审判员花小红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汤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