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祝春杰,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祝春杰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乌仲裁字第2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58836.99元(其中案款58068.96元,执行费771.0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锡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