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道新,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晨,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友熙,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郑道新与被执行人林晨、林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道新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自201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19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了(2016)闽01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因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