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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3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行与黄哲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黄哲景,曾灵敏,黄哲林,曾焕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35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哲景,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曾灵敏,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黄哲林,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曾焕星,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行与被告黄哲景、曾灵敏、黄哲林、曾焕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魏鋆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为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