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35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哲景,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曾灵敏,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黄哲林,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曾焕星,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行与被告黄哲景、曾灵敏、黄哲林、曾焕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魏鋆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为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