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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267号

杨宝明与周福会、王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明,周福会,王廷金,由志敏,刘群吉,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67号原告杨宝明,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周福会,男,1967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廷金,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福会之妻。、被告由志敏,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刘群吉,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东六里长屯村。法定代表人周福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明与被告周福会、王廷金、由志敏、刘群吉、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