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989号原告刘细云,女被告谢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细云诉被告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细云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细云承担。
审判员 李柏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闻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