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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989号

刘细云诉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细云,谢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989号原告刘细云,女被告谢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细云诉被告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细云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细云承担。

审判员  李柏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闻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