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514号原告孙云龙,农民。被告岳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龙诉被告岳志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邸会来
审 判 员 陈国林
审 判 员 陈立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