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民初514号

孙云龙与岳志学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云龙,岳志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514号原告孙云龙,农民。被告岳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龙诉被告岳志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邸会来

审 判 员 陈国林

审 判 员 陈立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