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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5441号

刘亚峰与河南圣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亚峰,河南圣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441号原告刘亚峰,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河南圣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1单元1406。

法定代表人:范留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峰诉被告河南圣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刘亚峰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关

人民陪审员 :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美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建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