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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初252号

孙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芳、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想去广东打工向其母亲索要车费未果,遂离家出走筹钱。当晚8点多,孙某行至隆回县金石桥镇洞下村路段时,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彭某乙驾驶的一辆湘E黑色大众小车拦下,搭车前往金石桥街上。上车后孙某见车上只有彭某乙一人,自己身上又有刀便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当车行至金石桥镇环城路路口附近时,孙某从腰部掏出一把弯刀对着彭某乙要彭某乙拿钱,彭某乙双手抓住孙某的手进行劝说,在僵持的过程中,车辆因无人控制撞到路边的土堆上熄火受损。彭某乙便要孙某帮忙把车从土堆上移下,孙某要彭某乙再找一个人帮忙,彭某乙趁机要路过的一辆面包车乘客报警。公安干警当场将孙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彭某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记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彭某乙达成协议,赔偿了彭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彭某乙对孙某表现谅解。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乙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教书

人民陪审员  XX军

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