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497号原告张灿辉。被告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辉诉被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灿辉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灿辉申请撤回对张芳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辉撤回对被告张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灿辉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
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