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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497号

张灿辉与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灿辉,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497号原告张灿辉。被告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辉诉被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灿辉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灿辉申请撤回对张芳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辉撤回对被告张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灿辉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

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