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083号
原告:刘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1号。
负责人:高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建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小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东东、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该案案情复杂,2016年6月1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芳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小芳承担。
审 判 长 喻 石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超
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