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531号
原告:吴某。
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搜索“”
吴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531号
原告:吴某。
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