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398号
原告:万诚文,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吴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原告女婿。
委托代理人:万燕,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系原告女儿。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诚文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家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万诚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喻性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