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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719号

刘金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719号罪犯刘金林,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

二0一五年三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当地司法机关出具了同意监管意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林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8月5日至2018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