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永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宁金鹿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4712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宁金鹿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宁金鹿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宁金鹿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海宁金鹿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78×××96的存款人民币845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岗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根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