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80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深沪镇隆兴食杂店,经营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陈长沙,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深沪镇隆兴食杂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真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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