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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246号之一

柳青、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青,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青,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王塘D2-1。组织机构代码:75679435-7。

法定代表人:章钴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章钴德,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宜春,申请执行人柳青与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袁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柳青偿付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青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袁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小平

审 判 员 曾小云

审 判 员 袁绍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吴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