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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376号

申请保全人刘玉勇与被保全人夏海立、夏根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376号申请保全人(原告)刘玉勇,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保全人(被告)夏海立,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被告)夏根宝,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刘玉勇与被保全人夏海立、夏根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刘玉勇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夏海立、夏根宝名下的价值4000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夏海立、夏根宝银行存款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刘玉勇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