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302号
原告:苏州南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85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388号。
负责人:杨东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花苑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南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花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南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南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南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