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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611号

胡伟与星风国际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伟,星风国际健身俱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611号

原告:胡伟,淮南市市政管理处工人。

被告:星风国际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尚锦广场4F,该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诉被告星风国际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依法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胡伟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