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3724号原告高天龙。被告深圳卡诗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北斗路文华花园4栋3D。法定代表人张行。
原告高天龙与被告深圳卡诗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经本院准许。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深圳卡诗图科技有限公司退款2399元,三倍赔偿7197元,打印费、打的费、误工费1100元,合计106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称的产品不是被告销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原告主张讼争华配牌FIFINE智能手表是被告所售,对此进行举证证明是原告的基本诉讼义务。原告此前也有针对类似网购纠纷进行起诉,说明其对网购亦有一定的经验知识。然而,原告系自行拆开商品包装,又无其它证据证明讼争的特定商品是被告所售。综合本案材料判断,本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天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