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45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系公司法务,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李本莲,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杨成喜,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本莲、杨成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本莲、杨成喜名下银行存款1531599.5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本莲、杨成喜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31599.56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