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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360号

宋志学与康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志学,康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学,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光明,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宋志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康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康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宋志学偿还借款本金23.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3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祥,无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