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上执字第299-1号

徐虹与王新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虹,王新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上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徐虹,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新合,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上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新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合在驻马店市中原银行上蔡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新合在驻马店市中原银行上蔡县支行账户存款1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