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1执401号

康佃兵、何仰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401号

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响水县城双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贤,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康佃兵

被执行人:何仰成本院在执行响水县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康佃兵、何仰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史伟冬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