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401号
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响水县城双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贤,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康佃兵
被执行人:何仰成本院在执行响水县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康佃兵、何仰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史伟冬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