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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125号

洪延桂与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延桂,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洪延桂。被执行人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法定代表人肖成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洪延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未履行金额10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房管及土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建春

审判员  莫春辉

审判员  周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