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772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晶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号青青家园****房。法定代表人刘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亚云,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男。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晶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承担。
审 判 员 周海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何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