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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772号

廖六文与湖南晶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晶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廖六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772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晶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号青青家园****房。法定代表人刘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亚云,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男。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晶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廖六文承担。

审 判 员  周海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何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