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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刑初401号

李加甲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李加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02刑初4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加甲,农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2月23日在日东高速菏泽服务区被抓获,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加甲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加甲以出卖为目的,以22000元的价格从四川省盐源县“彦伍”和“阿甲”处(均另案处理)购买男婴,欲贩卖到山东省临沂市,在乘车至菏泽市日东高速菏泽服务区,被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加甲的供述,证人王某、沈某证言,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证明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加甲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加甲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李加甲从“彦伍”和“阿甲”处以22000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男婴,欲贩卖到山东省临沂市。2015年12月23日,在乘车至日东高速菏泽服务区时被抓获。该男婴于当日被解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12月23日下午在日东高速菏泽服务区将拐卖儿童的李加甲抓获。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加甲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3月25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⑶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皇镇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加甲携带的男婴已送至菏泽市福利院看护。⑷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派出所民警根据李加甲提供的线索,在被告人李加甲的指认下将贩卖毒品的安色日抓获。安色日到案后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⑸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报告,李加甲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犯罪线索,且配合公安机关将涉嫌贩毒的安色日抓获,李加甲的行为构成立功。2、证人证言⑴王某证,前几天,李加甲打电话说在四川有个男婴准备贩卖到山东,让我给她找个买家。2015年12月21日,她打电话说男婴已经买好了,大约12月23日到山东临沂。12月22日下午,李加甲说她已经上车了,但12月23日就不接我的电话了。⑵沈某证,2015年12月23日中午一点多钟,其在日东高速菏泽服务区看到一少数民族妇女怀里抱着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上前询问情况时这个女的往高速路上跑,我怀疑小孩是偷来的,便把她带到服务区的岗亭上,让保安潘福杰看着,打电话报警了。3、被告人李加甲供述,2015年12月初,通过朋友“阿甲”认识的“彦伍”。彦伍说他姐姐的孩子养不起想卖掉。我们谈好以26000元的价格把孩子卖掉,当时我给了他22000元的现金,等卖了孩子以后再给彦伍4000元钱。“彦伍”当时说给“阿甲”1000元的好处费。我们见面后的第三天在盐源县五福车站把孩子给了我。我接了孩子之后准备从西昌坐车到重庆转车到临沂把孩子卖给一个叫“大一”的老头。在菏泽服务区等车时被警察抓住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加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犯罪线索,且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的嫌疑人安色日,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加甲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加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秀娟

审 判 员  郑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思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