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876号
原告:刘家亮,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守利,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亮诉被告王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家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