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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876号

刘家亮与王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家亮,王守利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876号

原告:刘家亮,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守利,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亮诉被告王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家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