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046号原告王洪江。被告刘贤明,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江诉被告刘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江于2016年8月5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976.00元,由原告王洪江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