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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046号

王洪江与刘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江,刘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046号原告王洪江。被告刘贤明,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江诉被告刘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江于2016年8月5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976.00元,由原告王洪江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