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2734号

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734号原告潘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