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734号原告潘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