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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502号

502张吉林与张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吉林,张国庆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1执502号

申请人:张吉林,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26岁,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38岁,汉族,住响水县 本院在执行张吉林与被申请人张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跃进 执行员  李 洋 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案 号 (2016)苏0921执502号 审判组织 裁判结果决定过程 裁判方式 裁判文书页数 印刷份数 4(份) 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 ①拟稿人 ②核稿人 ③签发人 ④校对人 ⑴     ⑵ ⑤印刷人 ⑥装订人 ⑦监印人 备 注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1执502号

申请人:张吉林,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2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10022957,住响水县小尖镇204国道333-8号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3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1197710012899,住响水县张集乡张集居委会一组2号 本院在执行张吉林与被申请人张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宋跃进 执行员李洋 执行员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阳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 参加人:执行长宋跃进,执行员李洋、贺永刚 记录人:

书记员孙阳 评议内容记录如下: 贺永刚:本院在执行张吉林与被申请人张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洋:同意上述意见。 宋跃进:本人同意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 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