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930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艾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昌六,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晋愉盛世融城A区1-33-3,身份证号51021319661107442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六、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