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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930号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国张昌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昌六,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930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艾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昌六,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晋愉盛世融城A区1-33-3,身份证号51021319661107442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六、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