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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田超、秦怡等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张荣祥,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田超,秦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代表人焦世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劲东,该××法律部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玮,该××法律部职员。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黄浦路2号黄埔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张荣祥。被执行人张荣祥。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黄浦路2号黄埔大厦3楼。被执行人田超,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怡,女,1984年9月22日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张荣祥、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田超、秦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张荣祥、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田超、秦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宁商初字20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钱 俊

审 判 员  朱海强

代理

审判员  陈树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