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被执行人裴泽凡,男。被执行人彭佳,男。被执行人徐雪芬,女。被执行人姚媛媛,女。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崛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崛果业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3440000元、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693600元(以欠款本金34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8月6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5日为825600元,可予以抵扣132000元),被执行人彭佳对上述代偿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长沙市中崛果业有限公司和彭佳共同承担迟延履行加倍利息31105元(以欠款共计4133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另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崛果业有限公司、彭佳、徐雪芬、姚媛媛、裴泽凡还应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38608元、执行费43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中崛果业有限公司、彭佳的银行存款4246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雪芬、姚媛媛、裴泽凡的银行存款820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