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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204号

庄道岳与赵云花、颜福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道岳,赵云花,颜福德,赵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204号

原告:庄道岳。

被告:赵云花。

被告:颜福德。

被告:赵云娥。

原告庄道岳与被告赵云花、颜福德、赵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赵云花、颜福德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赵云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赵云花与被告颜福德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云花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赵云娥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云花、颜福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庄道岳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赵云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被告赵云花、颜福德、赵云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蒋勤雷

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刘虹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