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14号原告王建勇,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慧慧,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少彬,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下庞村***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勇与被告刘慧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建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建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原国喜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