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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914号

王建勇与刘慧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建勇,刘慧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14号原告王建勇,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慧慧,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少彬,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下庞村***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勇与被告刘慧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建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建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原国喜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