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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127号

张某与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127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吕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吕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