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44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才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嘉琪 搜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44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才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