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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445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44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才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