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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714号

杨艳想与杨世凯、李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艳想,杨世凯,李振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714号原告杨艳想,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凯,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楚庄村李祠堂村68号,身份证号:411402198809086418。被告李振国,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阳堌镇柳林村北二街11号,身份证号:410221197402028016。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代表人刘玉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朝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秦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