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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民初766号

唐鑫与邱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鑫,邱超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766号原告唐鑫,学生。委托代理人唐宗连。被告邱超旺,农民。

原告唐鑫诉被告邱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超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撤回对被告邱超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鑫负担。

审判员  吴传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