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766号原告唐鑫,学生。委托代理人唐宗连。被告邱超旺,农民。
原告唐鑫诉被告邱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超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撤回对被告邱超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鑫负担。
审判员 吴传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柳平 关注公众号“”